大学章程和系统哲学
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对内对外很多关系,也包含许多子系统,有很多利益相关者。同样,大学章程也是一个系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学章程虽然是大学的“宪法”,但同时也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任何“上位法”。有鉴于此,在章程制定中我们把工作重点之一放到“上位法”及其对应主体(即子系统)的关系处理上,力求妥善处理好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体最优。
在工作中,我们选择系统哲学来指导大学章程的起草,处理各种复杂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系统哲学认为世界是系统的,系统等于子系统及其相互关系之和,并且系统哲学还为此提出了最重要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即通过科学合理组合各子系统,产生“涌现”效应,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俗称“1+1>2”)的效果。例如金刚石、碳纳米管、石墨烯、足球烯和石墨几种物质都由碳原子组成,但由于碳原子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组合结构不同,结果他们的性能截然不同(石墨烯、足球烯还是诺贝尔奖获奖项目)。这也启示我们,可以通过设计各种关系,完善治理结构,起草好大学章程。
系统哲学在处理各种关系时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针对“矛盾”关系,系统哲学强调把“对立”和“统一”综合起来考虑。因子系统组合可产生“涌现”价值,系统哲学特别强调多元共生,合作共赢,特别是要摒弃零和博弈思维。以此为指导,天津大学在章程起草中把“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共同治理”作为学校治理结构的核心思路,在学校层面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相互协调制约”的治理结构。限于篇幅关系,以下重点探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
党委和行政的关系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政治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处理好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党委既要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又要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处理好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必须正确把握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辩证统一关系。结合欧阳淞、李延保等人的观点,我们认为一方面必须坚持党委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领导主要体现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的领导权,对“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明确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党委必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一般来说,凡涉及行政工作方面的“三重一大”问题(下同),原则上可由校长组织拟订方案或计划,交常(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再由校长办公会制定实施方案或由校长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党委的监督。总之,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其中,必须指出,校长既要参与常委会重大决策,又要行使执行权。
有鉴于此,《天津大学章程(草稿)》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逐步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权”不同于“执行”,前者是一种权力,后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常委会重在决定“做什么”,校长办公会重在决定“怎么做”。或者说,常委会主要负责“宏观决策”,校长办公会主要负责“中观决策”,而“微观决策”应由校领导个人负责。
另外,按照系统哲学,既要防止子系统孤立运行,又要防止合二为一。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防止党委和行政系统泾渭分明,甚至井水不犯河水,又要防止把二者混为一谈,因二者议事规则不同。如《天津大学章程(草稿)》中明确规定,常委会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三重一大问题进行决策;而校长办公会,应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处理学校重要行政事务。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
作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我们必须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防止学术问题行政化,同时我们也必须防止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两个子系统绝对孤立运行。按照系统哲学,当两个子系统孤立运行时,整个大系统就不能产生“涌现”效应,难以实现整体最优。
放眼世界,欧美著名大学一般校长任评议会等学术组织主席或重要成员。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教务长(校长)是所有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教育政策或教员聘任晋升机构的当然委员;密歇根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永远是评议会和大学各治理团体成员。
在实际工作中,面对“2011计划”、“985工程”、“211工程”、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也不能完全依赖学术或行政系统单独进行决策,需要二者相互制衡、相互合作。
因此,我们认为大学校长应该参加学术委员会,如果校长不参与学术委员会,而又要“校长负责”,也不符合责、权、利对等的基本原则。
基于以上考虑,《天津大学章程(草稿)》规定,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权力,倡导学术自由,不断完善学术治理结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校长是当然委员;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原则、议事规则由常委会确定;学校在讨论决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教学和科研重大项目预决算、合作办学等重大问题上,必须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高校一般设有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组织或者机构。在多数高校中,这些组织相互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按照系统哲学,无法产生涌现效应,难以保障学术系统整体最优。为强化教授治学,彰显学术权力,急需完善学术治理结构,理顺各个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
目前,最需要纠正的是教学不属于学术范畴的流行性错误,从而为解决“重科研轻教学”这一通病奠定思想基础。我们认为,教学是学术的重要内容,教学组织或者机构也是学术组织。首先,从学术起源来看。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创办了一所学校,取名academy(学园)。其次,从美国经验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卡内基基金会主席厄内斯特·博耶首次提出了“教学学术”的概念。如他所言:“学术不仅意味着探究知识、整合知识和应用知识,而且意味着传播知识,我们把传播知识的学术称之为教学的学术。”并由此在美国掀起一场教学学术运动。最后,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法明确教学属于学术事项。
关于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作为学术事务最高治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方向、管原则、管标准”;学术委员会可以统领其他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也可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这些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原则、章程和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确定,但具体工作学术委员会不应干预。这样,既可保障各学术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又可形成全校“一盘棋”的局面,从而进一步完善学术治理结构。
来源:《中国教育报》,作者:田达仁
http://news.jyb.cn/high/sjts/201311/t20131104_558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