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据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对高等教育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等七处进行了修改,涉及高等教育办学方针、人才培养、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评价制度、经费筹措等方面。
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以《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为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此次修法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是根据高教的现状和问题,对当前的急需和特殊要求的修改,有利于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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