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网讯(通讯员谭偲凤)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保持社会安定的战略产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安全问题,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是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大大小小自然灾害频发,自然灾害频发对中国农业的发展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仅2014年自然灾害对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3378.8亿元。而农业又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行业,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成灾面积与受灾面积比例约为0.44。2015年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的直接损失约为2700亿元,然而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已经面临天花板的困境。尽管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了很多防灾减损的手段,但由农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农业生产投入日益增加,农业灾害事故的破坏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
中国作为世界农业大国之一,农业保险对于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民增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分散和化解农业风险及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农业保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保险不仅能分散农业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降低农户损失,有利于农业再生产的恢复,有利于维持农民收入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安定。同时,农业保险属于符合WTO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政策,能规避世界贸易组织的黄箱政策。也是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免于减让承诺,因此开展农业保险是世界主要农业国灵活运用WTO有关政策、构建农业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可见,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农业保险又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践性,涉及到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个行为主体,涉及到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的有机结合;加之由于农业覆盖的产业、产品多样,分布区域广泛,不同产业、不同地区间的基础条件、发展水平和需求特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我国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农业保险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则是最重要的一步。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贴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呈逐步加大的趋势,应继续在完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完善保费补贴制度,进一步增加保费补贴品种,不断提高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大宗农产品生产的保险保障程度,支持探索开展指数保险产品创新。二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探索完善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模式下巨灾准备金提取的操作问题,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使用机制。三是探索开展农业保险费用补贴,在明确基层政府涉农部门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权责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责任的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随着现行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下的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体制融合的深入开展,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制度、财政支持下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央相关部委和中央、省、市、县等横向、纵向农业保险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理顺,客观上将逐步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向更加适应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过渡。
(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农户的风险意识。
大多数农户由于忙于农业生产以及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对保险机构的政策了解甚少,并且他们对国家支农政策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心理,凡是涉农方面的政策举动都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助”。因此,要使农户意识到农业保险不仅是一种财产保险,更是一种发展农业的现代化金融工具,把农业保险视作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5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74.7亿元,参保农户约2.3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近2万亿元。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年均增速达21.2%,累计为1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6.5万亿元,向1.2亿户次农户支付赔款914亿元,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14.5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9%。
今后,力求将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所有的省区,尤其是较为偏远的落后地区。建立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鉴于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适当限制经营主体的数量有助于有序竞争,这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并不矛盾。我们应鼓励服务水平竞争而不是价格或费用竞争。因此,在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内,可以允许有多家符合条件的综合或者专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可以在省级划分经营区域,而且有必要做出在一个县甚至一个地(市)范围内,只选择一家保险公司做同类农业保险业务的规定,还要规定在一地经营要有持续性(例如至少3年)。以鼓励保险机构持续投入的信心。
(三)加快农业保险立法,鼓励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加快《农业保险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做出明确监管规定并明确责任机构,消除“监管真空”。鼓励产品创新,降低交易成本。要积极探索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在中国经营的可行性。和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相比,指数保险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并可降低交易成本。支持服务渠道创新,降低对行政推动的依赖。保险公司与数亿农户打交道时,最大的问题是交易费用过高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优势,降低经营费用,防范道德风险,服务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发展。探索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创新。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构成比较单调,合作制保险发展缓慢。从市场组织多元化的发展趋向考虑,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合作保险组织(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
(四)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保险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户和各方对农业保险的评价。一方面,要扩大农业保险服务的网络布局。要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特别是对基层服务体系投入的长效激励机制,确保保险机构有稳定的预期,敢于投入。此外,要鼓励服务组织的创新,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另一方面,要提升农业保险服务的质量。农业灾害防范应对具很强的专业性,通过健全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有利于保险经营机构弥补“短板”,提升费率厘定、验险承保、定损理赔的精准度和权威性,提高农民群众对农险服务的满意度。
审核人: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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